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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章 我要赊账(1 / 3)

在开封府大牢门前,王浩和包拯二人并肩而立,目送着宋仁宗赵祯一行人离开了开封府大牢后,便转身重新进入到开封府大牢之中。

“王司丞,咱们何时实施你新制定的修筑水泥马路,以及修改交通新规的计划呢?”包拯重新走入开封府大牢之内,向跟他并肩而行的王浩,问询道。

面对包拯的问询,王浩毫不犹豫地作答道:“包公,在下官看来,事不宜迟,咱们应该即可行动才对。”

接下来,在开封府大牢关押范仲淹的那个牢间之内,王浩和包拯,又跟范仲淹商议了一番具体细节,以免在实施的过程当中出现偏差或者错误。

计议已定,在关押范仲淹的牢间之内,包拯命牢头拿来笔墨纸砚,由王浩口述,由范仲淹亲自提笔,他在旁侧检查,用了大抵一个时辰的功夫,就写出来了数道言简意赅地公文。

眼看着就到了午时许,王浩和包拯跟范仲淹辞别,他们俩分头行动,包拯主要是带着一众开封府衙役,在东京城内的大街小巷,张贴修改了其中一项交通新规的告示。

把违反交通新规的罚则,由此前的口头警告、批评教育、关押大牢这三种形式的罚则,一律修改为罚款,按照违反交通新规的程度,罚款数额从一百文钱、一千文钱、一万文钱、十万文钱和百万文钱不等。

对于无法在十二个时辰缴纳应罚数额钱款者,则可以通过向街道司出卖劳力抵押,每做一天工,可抵押十文钱,以此类推。

这一项新修改的罚则出台,充分体现了一个原则,违反交通新规的富人,那就捧个钱场,违反交通新规的穷人,那就只好捧个人场。

无论是你富人还是穷人,在违反了交通新规后,中得捧个场才行,想要逃脱掉处罚,是绝无可能的。

秉持着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修改后的这一项罚则,在今日午时四刻起,开始在东京城内颁布实施。

也就是说,此前被判罚在开封府大牢蹲三日之久的范仲淹,他既不可能缴纳罚款,也不可以出卖劳力,来抵押自己关押大牢三日的处罚,只能够在蹲完三日的大牢后,才可以释放出去。

这边厢,包拯带领着一众开封府衙役,在东京城内的大街小巷张贴由范仲淹亲自提笔撰写的告示,那边厢,王浩回到了街道司衙门后,叫上张三木,以及几名街道司的司卒,赶着街道司仅有的一辆破马车,出了东京城门,往郊外行去。

得亏当时已经出现了相当成熟的印刷术,范仲淹所写的那一份告示手稿,用了不到一刻的功夫,就已经印刷出来了几百份之多。

在张三木的指引之下,他们一行人大概赶着马车,走了大抵有一个半时辰的功夫,便停靠在一个村落的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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