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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王伦离开的日子里(一)(3 / 3)

一,职能。

按神格,按表征,按意愿,应司职的方面有:

1.战争:

拜战神教做为战神王伦的地上行走,理应具备一切应对战争(对内对外)的军事手段和条件。

在战神王伦的率领和指引下,拜战神教必将战无不胜!

2.正义:

战神王伦的一切行为必然是正义的,拜战神教也理当如此。

一切地上的行动,都要遵循这一牢不可破的原则,任何违背正义的,必将遭受打击!

3.守护:

神爱世人,神尊世人。

从以往来看,战神王伦并不干涉人类种种“自杀性”行为,只在特殊时期插手,免去人类灭亡的危机。

因此,本着互尊互信的前提,守护是一种相对的概念。

神守护世人,世人理当要守护神。

两者之间,应与传统宗教区分开,不再是牧羊人与羔羊之间的单边关系。

二,纲领。

1.职权:

神恩如海,神威如狱。

拜战神教做为战神王伦的人间代言人,执掌权柄,代天行罚,必然是地球上唯一合理、合法、正义的机构。

然,人吃五谷杂粮,四肢不勤,风俗各异,地域差异等现实原因不容忽视。

宗教无法取代人类现有的政体形式、作用,亦无心以神之名义行统治之实。

因此,凡地球各主权国家,需承认拜战神教在该国拥有的特殊权利及条款。

亦即:

行走权;即不经审核、批复便可自由出入国境。

优先权;即事涉战神及妨碍拜战神教教义的,需第一时间传递信息、报备,以防不测。

执法权;即涉及战神信徒及事端等一切情况,该国法律需向拜战神教、裁判所让步、服务。

以上,如有违反,则视为严重挑衅,意为不宣而战。

此后,拜战神教一切战争行为均默认已在双边理解情况下发生,勿谓言之不预。

2.责任:

拜战神教有义务,有责任,有必要保护好每一位战神信徒。

反之,每一位战神信徒也有义务、有责任、有必要维护好战神名誉。

做为地上行走,拜战神教实际上是战神王伦的缩影,是具体庇护的化身和象征。

概因人类已经脱离了集体的蒙昧时代,眼光并不局限于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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