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非是被金胜给打乱了阵脚,临时添加上去的?
此时....李睿聪没有停顿,接着往下说。
“两人当晚到达酒店房间后,由于宋佳怡醉酒失去意识,她身上的衣物.......”
“被告人无奈,只能作罢离开。”
“公诉方认为,无论两人事前是否约定,宋佳怡反抗的行为,就是个人意志‘拒绝’的体现。”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综上所述,被告人陆敏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j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为维护法律尊严、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金胜颇为不屑的摇了摇头。
这位公诉人还真是紧跟时事啊!
后面这一段又引用了‘性同意撤销’这样的观点。
通俗点儿的解释:无论是不是干‘非法买卖’这一行的,还是一个普通人。
哪怕事前基于什么原因同意,但到了半途、或者结束后反悔了,打电话报警。
则依然能为认定为‘违反意志’,构成强j罪。
就问你怕不怕。
也不知道这两年怎么了,‘离谱’、‘颠覆三观’的事情越来越多。
有些法院甚至还主动发布到网上,自以为是功绩,结果引起舆论海啸,直接翻了车。
老铁们不禁会问:‘他们在发出去之前,难道自己不先看一遍吗?’
其实不然......
公家单位的任何一条对外消息,都会事先进行严格审查。
可之后却依然发了出来,这才是最可怕的地方。
因为......他们内部觉得‘很正常’。
懂了吗?
这背后存在着.....(差不多就行,再深入要被404了。)
“被告人律师,对于公诉方的意见,有没有什么需要反驳的。”
“有的,法官阁下。”
金胜眼神犀利的看向对面道:“刚才公诉人说的这些论点,完全是‘谬论’。”
“甚至连最基本的‘先刑后民’都拎不清。”
“我个人建议这位检察官,再去多熟悉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免再像今天这样,说出这么‘无知’的言论。”
“本案的逻辑....是建立在两人已经‘约定好交易’的基础之上,才会去酒店开房。”
“刚才我已经说过了,这是认知惯性。”
“如果在‘交易’的过程中,陆敏宇不顾宋佳怡强烈反抗,继续.....那毫无疑问是构成‘强j罪’的。”
“但他及时停止,这就叫‘放弃交易’,而不是什么‘犯罪中止’。”
“公诉人,我再教你一点。”
“像‘违背意志’这一类案子,你首先需要考虑背后的‘起因’,以及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而不是直接简单粗暴的‘有罪推定’。”
金胜这一番话,完全是把对方的脸按在地上,直接用脚在踩着。
真是一点面子都没留。
李睿聪此时脸色有点涨红,这是被‘怼’的。
如果换成公开开庭,这个脸绝对能丢到太平洋。
主审法官出来打圆场了。
“咳....”
“既然你们双方都已经充分发表过意见了,那法庭辩论结束。”
“啪.....”
“本席宣布休庭30分钟,待合议庭商议过后,进行宣判。”
话音刚落,书记员立即喊道:“全体起立......”</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