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李家和原本自耕农调走之后,整个西庄子就全部是佃户了,陈宪将整个西庄子的土地,包括赏赐给手下的土地全部集中后又根据地域分成了四十几份。
陈宪在新成立的农业公司下面成立了四十多个工作小组,每个小组都负责一份土地,每一个工作小组中的民兵被集中起来,成立一个民兵小队。
陈宪又从东庄子调集来了一大批农业公司的管理人员。
这些老的农业公司的管理人员,都曾经是陈宪手下的学徒,他们都受到过陈宪学校的长期的军事化教育。
陈宪让这些老农业公司管理人员即担任西庄子农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各组组长,又担任他们手下民兵小队的教官和队长。
这些农业公司的管理人员早上训练手下的民兵,到了下午就带着这些民兵去田里干活,很快就建立起来的绝对的权威。
陈宪为西庄子农业公司配备了三铧重犁,以及多种经过他改进后,效率大幅度提高的农具。
为了充分利用劳动力,陈宪还允许每个农业小组从下面民兵家属中招募一些体力合格的辅助劳动力,以民兵半价的价格招募。
为了避免农业公司管理人员的舞弊和**,陈宪从西庄子的各级各部行政管理人员中抽调一部分人组成农业公司董事会,这些人在之前的表彰大会中,都取得了多少不等的农业公司股权(股权以地权的形式分配)。
陈宪又将西庄子各级管理人员的一部分薪水和农业公司的收成挂钩(例如陈宪根据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位给他们分配了职田,这些职田并不是具体的那一块田,而是一定亩数田地的产量,例如镇长职田是五十亩,那么他每年都会得到农业公司平均亩产乘以五十倍的职田收入,在农业公司的田地中并没有一块五十亩的农田属于镇长。)
陈宪给了农业公司董事局监督问责农业公司总经理的权利,这个董事局成员只需要四分之一董事通过,就能对公司的账目等方面提出调查,一旦调查处问题,董事们就能通过投票决定是不是撤换总经理。
但董事局只能针对总经理,对于农业公司下面的各个领导层都无权干预,而总经理则有权撤换他下面的任何一位官员……
这一系列的措施,都是为了避免公司管理层侵吞公司财产同时又要避免董事会过分干预公司的运行,而降低了公司的效率。
当然,光是这些措施也无法避免公司的发生各种状况,要建立类似现代的公司制度,法律这个外力的介入和完善也必不可少,但这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陈宪需要很长时间来一点点完善商业法律的建设。
在这样的规定下,切身利益相关的农业公司董事会,甚至是镇上的行政人员都会自发的监督农业公司运行,以保证自身的利益。
为了提高农业工人的劳动积极性,陈宪一方面规定了农业工人的基本薪水,又给各级管理人员下放了部分奖金的行使权力,他还为土地的平均收成划了一道红线,只要一个小组所负责的土地在年终的收获是,超过一定的平均亩产,多余的部分无论又多少,都将有一半作为农业公司上下的奖金。
陈宪定下的这个亩产红线并不算高,只要用心耕种,肯下功夫,亩产超过红线两成左右并不难达到。
当然,这笔奖金并不可能全都落入到工人口袋,对于这方面,陈宪并没有给出强制规定,只要农业公司能上缴足够的粮食,农业工人的基本收入能够保证,那么管理阶层谋取一定的利益,完全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这样的奖惩制度一方面保证农业工人的基本生活,另外一方面也能保证农业公司的生产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