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她姐姐晚上是独居的,如果仅仅是为了财产而杀人的话,在她姐姐一个人的时候,杀害起来不是更加简单吗?
为什么还要在她姐姐在别人家工作的时候,连同雇主和作为姐姐的女仆一起杀掉,这样不是凭空给自己增加难度吗?而且更容易被别人发现。”
检察官查尔斯听到这话反驳了常磐庄吾的理由:“那是因为作为姐姐的安,家中除了她自己以外,还有她的丈夫乔。
大概是被告作为一个女性没有信心可以战胜一个强壮的成年男性,反而更加容易出差错。
反而相对比起来的话,两个年老无力的老太太比一个成年男性更加容易对付吧。”
“那被告也可以通过各种方法把她姐姐也就是死者单独约出来,这样的话,杀害的难度就简单多了。
没有必要去工作的地方,完成这种高难度的三杀。”
检察官听到这话,解释了一句:“根据我们的判断,作案工具基本上都是原本就是房间存在的东西。
很有可能是被告和死者两个人因为财产问题产生了争端,导致被告激情杀人,她当时并没有想那么多。”
常磐庄吾顺着对方的话说了下去:“就算是激情杀人,对方一共有三个人,而被告只有一个人,而且还是个手无缚鸡之力的修女。
想要完成一个人杀掉三个人的“壮举”,根本就是不可能成功的吧?”
检察官听到这话马上开始解释了起来:“我们在两名老人死者的身上检测到了安眠药的成分,证明他们在死前服用过安眠药,所以在死亡的时候,她们是处于睡眠状态的。
我们在案发现场的房间里面找到了安眠药,根据两名老太太私人医生的描述,这本来就是死者使用的安眠药,两名死者都有夜间无法入睡的症状,所以经常会服用安眠药助眠。
所以吃了安眠药的两个人根本没有反抗能力,也就是说,凶手需要费力气伤害的只有一个人而已。”
按照检察官这种说法,凶手只要出其不意的偷袭唯一清醒的死者安,就可以轻而易举的成功杀死三个人了。
常磐庄吾轻而易举的找到对方话语中的漏洞:“根据尸检报告显示的结果,三名死者都是死于下午四时到五时之间,这个时候属于刚刚傍晚,绝大多数人都不会在这个时候入睡。
就算死者需要用安眠药助眠,也绝对不会在这个时候服用安眠药,那就可以说应该是凶手使用安眠药,迷晕了这两个死者。
那凶手必须要提前知道死者家中有安眠药的存在,并且还要在别人没有办法发掘的情况下面取出安眠药,放到食物里面,才能让死者在不发现的情况下能服用。
而被告和另外两名死者完全不认识,更不可能清楚死者家里面存在什么东西了。
再加上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密室杀人案件,门由内栓上,窗户也自内锁上。
这样的密室绝对是存在难度的,需要完成这个密室的时间绝对不短,而且事先就已经要做好精心的准备,又怎么可能是激情杀人?
检察官先生,你们的推论自相矛盾了,这是典型的故意杀人,绝对不是激情犯罪。
所以,莎拉女士绝对不是凶手。”
检察官听到这话,咳嗽了两声:“不过我们还有其他的证据,楼下的邻居乔治,在案发当天听到了楼上存在打斗的声音,并且还听到了楼上有争吵的声音。
当他疑惑起来打开房门的时候,这个时候恰巧碰到了急忙匆匆离开的被告莎拉。
这充分证明了当时作为凶手的莎拉,在杀害三个人之后,逃离了现场,而被证人目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