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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9章 军功噻燀鴖(3 / 5)

宋代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评议与管理军功的系统,包括战果的总结、上报、确认、审核、勘验、行赏等各个环节。

每次战役结束后,官兵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大概莫过于功赏的推行,而朝廷所关注的也是如何总结战果,奖赏勇敢善战之辈,惩罚胆小怯懦之人,赏罚得当才能激励将士取得更佳战果。

宋朝还有所谓的“功过簿”、“功罪簿”,宋仁宗嘉佑六年始,要求诸军把将士功过随时登录在册籍上,称为“随军功过簿”,作为军士迁补的依据。宋高宗建炎四年规定每有战争,枢密院即给印薄一面,号称“功罪簿”,授给将臣,凡有功过,均记录在簿上。奏功之日,即将功罪簿缴纳给枢密院。“功过簿”、“功罪簿”应是上报功状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避免虚报战果,宋廷对功状的总结和上报加大监督和审核力度。由军队总结战果,书写功状,上报者多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夸大战绩,而尽可能地隐瞒或淡化败绩。北宋初年尚未有较为严密的审核制度,功状上报后朝廷多派内侍核实。单凭个人力量监督,易于掺杂主观因素,弄虚作假。北宋中期以后冒赏现象愈益突出,宋廷出台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宋神宗熙宁元年,朝廷要求陕西沿边诸路的功状须与事实相符,“结罪保明以闻”,即要求相关人员对功状进行担保,并承担法律责任,若功状与事实不符则对担保者予以论处。

宋朝还利用告赏法加强监控力度。熙宁元年’诏令环庆经略司:“如有诸色人潜行贿赂于兵官、战士处,收买首级虏获,或称临阵得力之类,妄系求恩赏者,并须觉察闻奏,乞行重断。亦许诸色人陈告妄冒之状,如得宴,其告事人当优加酬赏”。宋朝告赏之风十分盛行,政府利用这种风气,鼓励举告冒赏行为。

宋廷对被举报者的处理比较慎重。一旦中央发现有虚报战果的嫌疑,则令地方制勘所核查,遇到重大案件,中央还派遣使者同地方官员一并审理。如在白草原冒赏事件中,中央派遣户部郎中徐彦孚协助秦州推勘官慕容将美审理案件。元丰八年,熙河兰会路经略安抚制置使李宪因所奏边功不实接受御史台的审核和处理,李宪本人坚决否认,御史台最后用众人证词结案,李宪最后被追夺入内副都知、武信军留后职务。层层勘验,并由相关人员作证,被告人还可申诉,遇到重大案件则由御史台负责审核,处理程序比较完备。

功状由宰相与枢密院一同向皇帝进呈,“上差定其赏”,皇帝做出最终决定。如咸平四年,宋真宗与宰相一同讨论“威虏”功状,吕蒙正以为都监秦翰等杀戮虽多,但有违圣旨,不应推赏,宋真宗则认为见寇不俟大阵,前驱陷敌,亦可赏也”,差使臣前往军前给赐。北宋前期行赏过程相对简短,由帅臣或主将等评定功劳,保明以奏;枢密院得旨后,根据职次给降付身。之后增加了不少中间环节,北宋末年统制官上奏捷状后,枢密院将使臣札子下吏部,副将下刑部,军人下军马司,弓箭手之类下本路,再行审核,厚层把关,甚至需要经过一、二年的时间才申报至枢密院。而各机关又多有拖延,如吏部未有专门负责的官员,多致迟滞稽留。这种情况不仅降低了激励效应,还增加了不良官吏从中作弊的几率。宋钦宗靖康元年,诏令自后应战功酬赏,帅臣等限5日内将立功将兵军功的等第、职次等保奏以闻,令枢密院奏报功状,得旨后直接给付付身、宣札、告命等,差使臣前往军前给赐,不再辗转于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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